(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艳明与李红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明,李某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吴某明,男,1969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被告李某静,女,1973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东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明诉被告李某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明于2015年5月22日以与被告李某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明负担。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绯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