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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仲审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俞祚和、李光凤与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仲审字第0066号申请人俞祚和,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李光凤,住址。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刘茂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溪,该公司财务科长。委托代理人郗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人俞祚和、李光凤与被申请人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2)镇裁字第1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镇江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俞祚和、李光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件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申请人俞祚和、李光凤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俞祚和、李光凤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 纯 钢审 判 员 王 东 晖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承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