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蒋军利与淳化县出租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军利,淳化县出租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军利。委托代理人张立忠,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化县出租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淳化县县城南新街。法定代表人宗广民,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蒋军利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军利又以和对方协商完毕,欲继续经营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军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蒋军利承担。50元退还上诉人蒋军利。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军伟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