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邹文茂、杨大兰与赵建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茂,杨大兰,赵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04-3号申请执行人邹文茂。申请执行人杨大兰。被执行人赵建发(法)。申请执行人邹文茂、杨大兰与被执行人赵建发(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都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文茂、杨大兰申请执行后,与被执行人赵建发(法)在2011年12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赵建发(法)未完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邹文茂、杨大兰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文茂、杨大兰与被执行人赵建发(法)于2015年5月20日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一、赵建法下欠邹文茂、杨大兰赔偿款89451.80元,赵建法定于2015年5月20日当庭支付20000元(由邹文茂出具收据),余下款项由赵建法每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二、赵建法付清以上款项后,该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恢第00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本金89451.80元,已执行20000元,尚有69451.8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