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31、00032、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黎泽花与白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紫涵,黎泽花,郭荣康,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31、00032、00033号申请执行人郭紫涵,女,汉族,生于2010年2月11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北坡村6组。申请执行人黎泽花,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7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北坡村6组。申请执行人郭荣康,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北坡村6组,系郭紫涵父亲。被执行人白蓉,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71号。本院在执行郭紫涵、黎泽花、郭荣康与白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中,宝鸡市仲裁委员会宝仲金交调字(2014)第17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紫涵、黎泽花、郭荣康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郭紫涵2303.53元、赔偿黎泽花514.76元、赔偿郭荣康7486.35元、三案执行费各50元。因白蓉在立案执行前已支付部分款项,余款7645元及执行费150元全部付清,三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仲裁委员会宝仲金交调字(2014)第17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