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高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元艺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