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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高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元艺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