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2号原告: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系张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庭外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红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