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长平与李兆春、宋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平,李兆春,宋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袁长平。被告李兆春。被告宋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平与被告李兆春、宋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长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宋秉梅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奎文西路御景花苑住宅区2号楼702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32),查封价值为119400元。原告袁长平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宋秉梅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奎文西路御景花苑住宅区2号楼702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3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