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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