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