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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朝会诉王益红、刘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朝会,王益洪,刘天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姚朝会,女,汉族,贵州遵义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刘文胜,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益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刘天雪,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姚朝会诉被告王益洪、刘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朝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朝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朝会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