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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冯某,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陈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