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冯某,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陈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