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智重与许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吴智重,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许镇河,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智重诉被告许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自愿于庭外另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智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少鹏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