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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巉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兴秀与张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秀,张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兴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馗。被告张建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秀与被告张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刘兴秀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