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香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云亭诉冯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亭,冯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香民初字第59号原告:黄云亭,男,汉族,生于1966年。被告:冯雪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亭诉被告冯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亭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黄云亭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代理审判员 袁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元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