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班海城与黄福额、农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班海城,工人。委托代理人黄彪,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额,农民。(系死者农才腾妻子)被告农某甲,(系死者农才腾之子)法定代理人黄福额,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系农某甲的母亲)被告钟花珠,农民。(系死者农才腾的母亲)原告班海城与被告黄福额、农善良、钟花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海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班海城负担。审判长龙忠华人民陪审员吕加偶人民陪审员黄彩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贵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