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第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90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闫某,无业。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闫某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