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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学兵、臧仲华与臧仲华、蒋亚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兵,臧仲华,蒋亚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张学兵。被告臧仲华。被告蒋亚方。本院于2015年04月28日受理了原告张学兵诉被告臧仲华、蒋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学兵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学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