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学兵、臧仲华与臧仲华、蒋亚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兵,臧仲华,蒋亚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张学兵。被告臧仲华。被告蒋亚方。本院于2015年04月28日受理了原告张学兵诉被告臧仲华、蒋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学兵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学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