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刑初字第214号,被告人谭海飞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因怀孕于2015年1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海英、乐爱翠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友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5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龚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谭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位于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上洞村自己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组织周边村民进行竞猜赌博。截止2015年1月22日,谭某甲共组织“六合彩”竞猜赌博35期,涉赌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余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于2015年1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甲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且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彭某某、廖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能积极主动退脏并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对其可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谭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退脏并缴纳罚金,且系从犯,具有酌定的、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谭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裕民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乐爱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友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