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嘉毅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嘉毅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柯金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张瑞森,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中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柯金令,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嘉毅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林秋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柯金令,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355,085.01元申请执行人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中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嘉毅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柯金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S2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金、逾期付款损失、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共计人民币355,085.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至被执行人上海中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嘉毅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XXX号、XXX号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股权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柯金令系台湾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柯金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10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乔宇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缪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