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祁与周杲、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祁,周杲,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周祁,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杲,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XX,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周祁与被告周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阳独任进行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祁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被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祁诉称,2014年4月19日周杲向周祁借款20万元人民币,借期半年;2014年5月31日,周杲向周祁借款25万元人民币,借期半年;2014年9月20日,周杲向周祁借款15万元人民币,借期3个月。三次借款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多次催收未果。周杲的借款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XX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周杲、XX向周祁偿还借款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周杲、XX承担。被告周杲未到庭,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被告XX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周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本人于2014年4月19日向周祁借现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借期半年,特立此据”。2014年5月31日,周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本人于2014年5月31日向周祁借现金25万元(贰拾伍万元整),借期半年,特立此据”。2014年9月20日,周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本人于2014年9月20日向周祁借现金15万元(拾伍万元整),借期半年,特立此据”。另查明,周杲、XX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0月24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3张、离婚证、庭审笔录、当事人一致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杲向周祁借款60万元,事实清楚,XX亦表示清楚该借款事宜。现周杲、XX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上述债务发生在周杲、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周祁向周杲、XX主张债权,要求周杲、XX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周杲、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周祁借款600000元。周杲、XX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结案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周杲、XX承担(此款已由周祁垫付,周杲、XX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周祁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