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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滨,郭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河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张滨,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天翔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被告郭丽,女,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天翔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滨诉被告郭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滨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庄桂芹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