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滨,郭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河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张滨,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天翔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被告郭丽,女,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天翔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滨诉被告郭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滨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庄桂芹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