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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姗诉申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姗,申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陈姗。被告申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姗诉被告申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