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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贤、杨小瑶与王琼芝抚育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贤,杨小瑶,王琼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杨贤,男。申请执行人杨小瑶,女。法定代理人杨云华,男。被申请执行人王琼芝,女。申请执行人杨贤、杨小瑶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琼芝抚育费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王琼芝履行(2008)通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琼芝应给付申请人杨贤、杨小瑶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王琼芝无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杨贤、杨小瑶于2015年2月2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壹仟贰佰元(¥:1200.00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杨贤、杨小瑶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壹仟贰佰元(¥:120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杨贤、杨小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2008)通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执行。二、对政府救助的款项,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强制执行后,返还政府救助部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