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永军、陈侠、查结实、李铁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永军,陈侠,查结实,李铁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29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东坡大道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7211178-6。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军,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陈侠,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系梁永军妻子。被告查结实,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被告李铁柱,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梁永军、陈侠、查结实、李铁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梁永军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天信用社的存款,分别在13000元、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梁永军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天信用社的存款,分别在13000元、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笑月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