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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长勇与刘成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勇,刘成高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勇,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包工头,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高,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木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军,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长勇因与被上诉人刘成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长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毓贵,被上诉人刘成高的委托代理人黄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