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蒋文龙申请刘淑琴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龙,刘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蒋文龙,男性,住所地肇州县。被执行人刘淑琴,女,汉族,职业农民,地址肇州县。蒋文龙申请执行刘淑琴人格权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州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文龙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淑琴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文龙执行款39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余款申请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凤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慧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