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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蒋文龙申请刘淑琴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龙,刘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蒋文龙,男性,住所地肇州县。被执行人刘淑琴,女,汉族,职业农民,地址肇州县。蒋文龙申请执行刘淑琴人格权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州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文龙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淑琴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文龙执行款39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余款申请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凤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慧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