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路彪犯故意杀人罪;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22号罪犯路彪,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路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路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彪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32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1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郑路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22日出具证明,并经宁陵县阳驿乡人民政府确认,证明罪犯路彪家庭经济困难。该犯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167元,经济账户余额为99.1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贫困证明、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路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数罪并罚,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