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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侯同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同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89号罪犯侯同庆,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同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侯同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6月25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10月25日,分别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155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332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2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侯同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同庆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18次,2014年2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08年8月14日、8月18日、8月21日,划扣该犯共202929.27元,该犯的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同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同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