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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佳楠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王佳楠。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伏志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佳楠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李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1507.2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交于法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