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树开与恩平白翠华实业有限公司、冯思明、黎健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开,恩平白翠华实业有限公司,冯思明,黎健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61号之一原告:陈树开,男。诉讼代理人:梁存坚,男。被告:恩平白翠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兴富。诉讼代理人:陈开明,男,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思明,男。诉讼代理人:岑明华,男,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健文,男。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树开诉被告恩平白翠华实业有限公司、冯思明、黎健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追加黎健文为本案被告,且案情复杂,需要转成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吴丽冰、审判员卢健云、人民陪审员龚安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从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