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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树开与恩平白翠华实业有限公司、冯思明、黎健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开,恩平白翠华实业有限公司,冯思明,黎健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61号之一原告:陈树开,男。诉讼代理人:梁存坚,男。被告:恩平白翠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兴富。诉讼代理人:陈开明,男,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思明,男。诉讼代理人:岑明华,男,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健文,男。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树开诉被告恩平白翠华实业有限公司、冯思明、黎健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追加黎健文为本案被告,且案情复杂,需要转成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吴丽冰、审判员卢健云、人民陪审员龚安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从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