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杨与郑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杨,郑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程杨,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汝亮,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洋,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杨与被告郑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