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杨与郑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杨,郑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程杨,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汝亮,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洋,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杨与被告郑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