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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琪与龙远明、龙晓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93号原告王琪,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春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远明,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龙晓慧,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程,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龙远明、龙晓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员毛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金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