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诗荣、张玉娟与被上诉人刘桂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诗荣,张玉娟,刘桂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诗荣。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红。上诉人陈诗荣、张玉娟因与被上诉人刘桂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诗荣、张玉娟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诗荣、张玉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