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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诗荣、张玉娟与被上诉人刘桂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诗荣,张玉娟,刘桂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诗荣。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红。上诉人陈诗荣、张玉娟因与被上诉人刘桂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诗荣、张玉娟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诗荣、张玉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