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2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15号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昱含。委托代理人杨翠英,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日后的一个月内,即2015年5月16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30005122479721,出票人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票面金额五万元,被背书人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耿予萍审 判 员 王 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