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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新安、曾新民与伍助前、游先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安,曾新民,伍助前,游先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谢新安,男。原告曾新民,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赞林,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助前,男。被告游先太,男。委托代理人肖峰,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安、曾新民与被告伍助前、游先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新安、曾新民于2015年5月25日以该案暂需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助前、游先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新安、曾新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安、曾新民撤回对被告伍助前、游先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收取50元,由原告谢新安、曾新民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竹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