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新安、曾新民与伍助前、游先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安,曾新民,伍助前,游先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谢新安,男。原告曾新民,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赞林,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助前,男。被告游先太,男。委托代理人肖峰,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安、曾新民与被告伍助前、游先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新安、曾新民于2015年5月25日以该案暂需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助前、游先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新安、曾新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安、曾新民撤回对被告伍助前、游先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收取50元,由原告谢新安、曾新民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竹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