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晓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代理人张露。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