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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卜凡萍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凡萍,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卜凡萍,长治高新区华源租赁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文化,系原告卜凡萍配偶。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邓钢,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凡萍诉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凡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凡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卜凡萍负担。审判员  杨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