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冉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城关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冉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定亲,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刘赢奥,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刘岗奥,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冉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刘赢奥、刘岗奥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