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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神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方仲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神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方仲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神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细岭村。法定代表人:李福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仲立,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神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仲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神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神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神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神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