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曹靖与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靖,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32号原告曹靖。被告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然。原告曹靖诉被告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卫人民陪审员 郭 瑛人民陪审员 丛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嘉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