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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连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银娟,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彩红、书记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银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杨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经依法延期。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及其妻秦某乙陪同其岳父秦某丙到长子县宋村乡前小郭村村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连在村委院外停放的车内未下车,秦父女二人去办证。秦某丙因给其母亲代办宅基地使用证一事与其弟媳常某某发生争吵,在村委院外双方由争吵引发厮打,其弟秦某甲闻讯到场,抓住秦某丙的领口,被告人见状上前用胳膊搂住秦某甲的脖子,将其摔倒致其当场休克。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甲之颅脑损伤为轻伤一级;脊柱损伤为轻微伤。经长治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甲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秦某丙、常某某、秦某乙等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秦某甲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故意伤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连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秦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对被告人连某某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连某某的妻子秦某乙与连的岳父秦某丙在长子县宋村乡前小郭村村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连在外等候。秦某丙因给其母亲代办宅基地使用证与其弟秦某甲的妻子常某某发生争执,秦某甲闻讯赶到后抓住秦某丙的领口,连见状上前用胳膊搂住秦某甲脖子将秦摔倒致伤。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甲之颅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脊柱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长治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被害人秦某甲之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害人秦某甲住院期间,秦某丙给秦某甲支付医药费4000元。再查明,2015年5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与被告人连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连赔偿了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000元。同日,秦对连故意伤害其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5月18日,秦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裁定准许撤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长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长子县宋村乡前小郭村村民常某某前来报案,称其丈夫秦某甲被人打伤在长子县人民医院住院。2014年7月30日,长子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连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无违法犯罪记录。3、鉴定意见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10)公鉴(伤情)字(2014)0076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秦某甲之颅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脊柱损伤评定为轻微伤。4、鉴定意见长治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2014)市医鉴字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综合评定被害人秦某甲之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5、书证赔偿协议书、赔偿收据单、刑事谅解书、被害人秦某甲的询问笔录、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附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2015年5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与被告人连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连赔偿了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000元。同日,秦对连故意伤害其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5月18日,秦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裁定准许撤诉。6、证人秦某丁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时任前小郭村村委主任,与秦某甲、秦某丙是一般村民关系。2014年5月24日下午,其在宋村乡前小郭村村委北边的小卖部喝啤酒,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其便出来看个究竟,见在前小郭村村委办公室西边的路上,秦某丙和秦某甲的妻子常某某互相骂,并且相互用手推了几下,其就过去往开拉他们,秦某丙的女儿也在旁边站着骂。拉的过程中,秦某甲从南边跑过来就抓住了秦某丙的领口,旁边有一个年轻男子过来用胳膊就搂住秦某甲的脖子将秦某甲摔倒在地上,秦某甲脸朝上躺在地上不动了,其赶紧过去将秦某甲扶起来坐在那,秦某甲坐在那儿也不说话。然后其见常某某和秦某丙还在那吵,其过去将双方劝开,摔倒秦某甲的那个年轻人开车将秦某丙拉走了,常某某送秦某甲去了医院。7、证人常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来报案,其丈夫秦某甲被人打伤了。2014年5月24日下午6点左右,其去其村村委办公室办房产证,办房产证的工作人员告诉其其家有纠纷,让其去找村委干部。其去复印身份证,走到村委办公室西山墙对面路上时,迎面碰见其丈夫哥秦某丙及秦某丙的女儿秦路美(秦某乙),其对秦某丙说:你什么手续也办!秦某乙说:你跟疯狗来啊!边说边向其扑来,后秦某乙一只手抓住其头发,一只手朝其头部打了一下,其也用手朝秦某乙身上打了一下,秦某丙就过来用手朝其头部打了一下,将其按倒在地上,秦某丙与他女儿还用手朝其身上打,后不知谁将其拖起来。这时其看到其丈夫秦某甲从路的南边跑过来,跑到秦某丙身跟时,有一个年轻人将其丈夫摔倒在地,其就扑向秦某丙,被周围的人拖开了。其看到秦某甲脸朝上躺在地上不动,其村村主任秦某丁和崔某某搂着其丈夫的头,也不敢动,其丈夫嘴发白,其等人把他扶着坐起来,他开始呕吐,其等人把他送到宋村乡卫生所检查,结果没人,就在下午6时许去了长子县人民医院。其丈夫住院半个月之后,秦某丙在何庆红的陪同下往医院的账户上打了4000元钱。8、证人秦某丙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长子县国土资源局要为村里办房产证,前小郭村村主任秦胜(圣)辉就给其打电话让其回村办房产证手续。2014年5月24日14时左右,其就从长治市坐车去了前小郭村,其就在家找户口本,其并未找到,然后其就想起来户口本在其女儿秦某乙那里。下午17时左右,其女儿秦某乙和女婿连某某把户口本给送过来了。当时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其看见其母亲冯三梅房子的邻居办了房产证,其就问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能不能为别人代办,国土局的人说:可以代办,其就告诉其女儿:你奶奶年纪大了,你去你奶奶家拿上户口本和身份证一起顺便给你奶奶办了吧。其女儿和女婿就去其母亲家拿上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其当时正准备给其母亲办房产证,这时其兄弟秦某甲的老婆“建的”也来办房产证,她认为其给老母亲办房产证是要把老母亲的房屋所有权改成其自己的房子,她就和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说:不能办理,我们两家的房屋存在矛盾纠纷。其兄弟老婆就在那骂开了,其就没有搭话。随后她就拿上户口本去复印证件了,其就问工作人员:这房子是其老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也是老母亲的。当时工作人员就说:这个房产证可以办。当时他们就给其办理了,其和其姑娘一起拿上房产证回家,刚出了办房产证的地方,就和其兄弟老婆“建的”碰上了。其兄弟老婆“建的”就开始骂开了,当时她骂的很难听,其女儿秦某乙就搭话了,两个人就互相骂开了,骂了几句其兄弟老婆“建的”就过来打开其女儿了,其女儿就和她打开了,其就赶紧过去给他们两人拉架,其怎么也拉不开,其当时看见她打其女儿,其心里就着急,其过去拉架的时候,就抓住了她的头发,这时村上的人就给其等人把架拉开了。其兄弟老婆“建的”就挥手喊其兄弟秦某甲,当时其兄弟就在村上干活,听见以后就从干活的地方跑过来,他当时举着手就跑过来封住其领口了,他还没有封紧其领口,其女婿连某某就看见了就赶紧拉他,其女婿一拉其兄弟秦某甲,其兄弟就倒在了地上,他在地上躺了几分钟,村上的人就把他扶起来了,他老婆“建的”还在那里乱骂,其等人就没有理他坐上车就走了。连某某和秦某甲互不认识,就没有见过。9、证人秦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秦某甲是父女关系,和秦某甲是叔侄关系,其老公叫连某某。2014年5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其到了前小郭村给其爸送户口本后,其爸又让其去其奶奶家拿上其奶奶的户口本,给她老人家办房产证。办完之后,其小叔秦某甲拿着他自己的户口本复印件也来到村委办公室办房产证,想把其奶奶的房子办到其叔叔秦某甲的名下。村委办房产证的人听其爸说其奶奶还在,就把房产证写上其奶奶的名字。其叔叔秦某甲进来后就开始骂其爸秦某丙,骂的都是你老的房子,你个孙的少来吵架,还来占你老的房子之类的话。当时其爸和其家人都没有搭理秦某甲。后来出来村委办公室在外边的路上,其家人又遇到了秦某甲老婆,她看见其等人就对着其家的人骂。其就对秦某甲的老婆说:你就不会好好说话?你是个疯狗说骂人就骂人?然后她就上来用手推其,边推边骂其,然后其也推秦某甲的老婆,其爸看见秦某甲的老婆打其就过来拽她,她就用手打其爸,其爸就和她打起来了。秦某甲不知道从哪出来跑着蹦起来就用拳头来打其爸,并且拽住其爸的领口。当时,其老公在车里坐的睡觉来,被打架吵骂声吵醒出来看见其爸被秦某甲封着领口在厮打,其老公就上去拉架,拖了秦某甲一把,不知怎么地秦某甲就倒在地上不动了。过了一会儿,前小郭村村主任秦某丁把秦某甲扶起来坐了会儿,秦某丁就扶着秦某甲走了。10、被害人秦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5月24日下午6时左右,其在其村秦慧强家盖房子,听外面有人说其妻子常某某与其哥秦某丙家生气,其便放下手中的活往现场赶,走到前小郭村委会西边,见其哥秦某丙与其女儿秦某乙在按着其妻子打,其跑过去本想将他们拉开,不知道谁从后面搂了一下其的脖子,其脸朝上摔倒了,其也不知道摔到什么地方了,当时其就休克了。其和其哥秦某丙因为以前的老房子有矛盾,其两间,其哥秦某丙有两间,还有一间养老房,其哥秦某丙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这过了二十几年,其哥又不想承认这个事儿。昨天,他想去村委办理这个老房子的房产证,想办成他的名义,被其妻子发现进而打架。其在长子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其哥秦某丙在何庆红的陪同下往其医院的帐户上打了4000元。11、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秦某丙的女婿。2014年5月24日下午5时左右,其跟其妻子秦某乙、其老丈人秦某丙去宋村乡前小郭村为其妻子的奶奶冯三梅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在前小郭村村委西边的路上,其妻子和其老丈人去前小郭村村委办宅基地使用证,其就停好车在车上睡觉。睡觉中间,其就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其醒来一看,有一个妇女在跟其老丈人还有其妻子吵架,通过吵架内容,其听出来是其妻子的小妈(不知姓名),见其妻子的小妈跟其妻子、老丈人边骂边抓扯,其就下了车上前去拉架,好不容易拉开了,其叫其妻子和其老丈人准备上车离开,这时,从南边跑过一名男子,上来就跟其老丈人吵起来,并互相抓着领口,看样子像是其妻子的小爸(事后听说他叫秦某甲)。他两看样子要打架,其过去后先用手往两边推他们两,推不开,后用手搂住秦某甲的脖子将秦某甲脸朝上推倒在地。过了两三分钟,其妻子小爸才醒过来,随后在场的群众劝开,其便开车拉其妻子和老丈人回了市里。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诉讼中,被告人连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秦某甲经济损失,秦对连故意伤害其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连某某又向本院提交悔过书,认可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对被告人连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连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长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连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王季芳人民陪审员  郭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