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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培岩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培岩,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宋培岩。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行初字第39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2日已经重新做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行初字第39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