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执减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对肖文强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文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577号罪犯肖文强,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文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2014年5月21日评为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肖文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陈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