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政权与付奕、韩荞羽、付立磊、罗锐、成都华顺大金属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权,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付奕,韩荞羽,四川省金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华顺大金属有限公司,付立磊,罗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4028号原告张政权。委托代理人魏宝锋,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注册号:512081000004524。法定代表人付奕,职务不详。被告付奕。被告韩荞羽。被告四川省金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注册号:512081000010418。法定代表人付金东,职务不详。被告成都华顺大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注册号:510112000020464。法定代表人罗锐,职务不详。被告付立磊。被告罗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权与被告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付奕、韩荞羽、四川省金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华顺大金属有限公司、付立磊、罗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政权撤回对被告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付奕、韩荞羽、四川省金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华顺大金属有限公司、付立磊、罗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张政权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马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