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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5号原告谷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某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与2015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9日,并将其名下的位于某某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借款40万元及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康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