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国余与孙建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余,孙建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80号原告王国余。被告孙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余与被告孙建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余负担。审 判 长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