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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告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