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和群诉王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和群,王礼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马和群。被告王礼飞。未到庭。原告马和群诉被告王礼飞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和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礼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和群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5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在2013年10月5日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为凭。2013年5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待第一笔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无力还款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礼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2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3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两次���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约定于2013年10月5日前归还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两张为凭。逾期后,因原告索要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礼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马和群借款人民币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王礼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