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晨茜,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军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晨茜、被告臧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的6月份举办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臧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臧某丙,现两子随被告生活。在××××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脾气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极端不信任,动手打骂,家人曾多次劝解,被告仍不知悔改,无奈于2014年7月份起诉离婚,为了家庭和孩子,应当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判决不准离婚。时隔半年被告从未给原告打过一次电话,从未对原告表示关心,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解除这太痛苦的婚姻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臧某乙、臧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臧某甲辩称,第一,我不同意离婚。第二,孩子是由我照顾的,所以两个孩子都应由我抚养。第三,给原告打过电话,原告设置了屏蔽,短信也发了很多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臧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又生育一男孩臧某丙。现在两个孩子都随被告生活。原告曾在2014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希望抚养臧某乙,被告抚养臧某丙,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称夫妻感情一直有,原告说没有感情了是因为受到社会的影响,我对她的感情也没有改变过,我不想毁掉这个家庭。如果一定要离婚,两个孩子跟了我很长时间,应该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出。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历了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经调解双方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确认,应准予离婚。婚生子臧某乙已满十周岁,经征求其意愿,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故婚生子臧某乙、臧某丁由被告抚养,被告臧某甲明确表示抚养费自己负担,本院尊重其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臧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臧某乙、臧某丙由被告臧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