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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巍、XX玲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巍,XX玲,XX新,XX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80号申请人:赵巍。申请人:XX玲。申请人:XX新。申请人:XX仁。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巍、XX玲、XX新、XX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巍、XX玲、XX新、XX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赵巍赔偿申请人XX玲、XX新、XX仁亲属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40000.00元,2015年5月25日付清。二、申请人赵巍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XX玲、XX新、XX仁、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赵巍。三、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民事赔偿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瞿园园 搜索“”